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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再出招:12项举措稳外贸 资本金股权投资迎松绑

点击次数:2019-10-25 21:00:58【打印】【关闭】

继10月23日国常会提出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确定优化外汇管理措施,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后,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

 继10月23日国常会提出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确定优化外汇管理措施,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后,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下称“《通知》”),落地具体的外汇管理优化措施。

  《通知》涵盖跨境贸易和跨境投融资两大方面共计12项便利化措施,旨在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和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便利银行和企业等市场主体办理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局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当天表示,今年以来,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下,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无论是从外汇供求的角度,还是从跨境收支的角度,或者从国际收支的角度来看,今年以来都呈现总体稳定、基本平衡的格局。前三季度,境外资本继续流入,在直接投资项下,我国实际使用外资1008亿美元,同比上升2.9%;证券投资项下,境外投资者净增持我国债券713亿美元,净增持上市股票185亿美元。

  跨境贸易六项便利化举措

  《通知》涵盖跨境贸易和跨境投融资两大方面共计12项便利化措施,其中,涉及跨境贸易的有六项便利化举措。具体来看:

  一是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使诚信企业享受更大便利

  在货物贸易方面,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其他地区按规定开展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等试点业务。

  在服务贸易方面,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为信用良好的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办理。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以信息共享方式实现银行电子化审核。

  二是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

  支付机构或银行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三是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并规范分类管理。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四是简化出口收入入账手续,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开立待核查账户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对于企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银行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按现行规定需向外汇局提交待核查账户收入申报单的,企业可免于提交。

  五是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是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承包工程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应符合境外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开展银行不良债权和贸易融资等跨境转让试点

  同样,《通知》中关于跨境投融资便利化举措也涉及6项,分别是:

  一是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这条也是本次《通知》中最受关注的。《通知》明确,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二是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其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试点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管控试点业务风险。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

  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

  放宽外国投资者保证金使用和结汇限制。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

  四是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

  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试点地区非金融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非金融企业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数据显示,截至二季度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是19980亿,接近2万亿美元。对此,王春英表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一国对外债务稳步增长是一个非常自然的过程,尤其是经济体量大的国家,相应的债务规模也大,体现了一个国家综合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实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的结果。与全球主要国家相比,当前中国的债务绝对规模不高,相对规模处于中等偏低的水平,中国外债风险基本可控。

  五是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 “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每笔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1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等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但相关账户开户数量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六是开展银行不良债权和贸易融资等跨境转让试点

  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允许试点地区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扩大可对外转让的信贷资产范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等。

  近年来,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是重要举措。今年前三季度,全国银行业共处置不良贷款约1.4万亿元,同比多处置1765亿元。从2017年年初到现在,已经处置了4.9万亿不良贷款。然而,考虑到在当前经济下行期,不良资产余额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还会继续攀升,通过广拓渠道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依旧是银行业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而开展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允许外资直接参与中国的不良资产市场,无疑利于丰富买方群体的多样性。


在10月25日召开的首届不良资产交易大会暨第三届中国AMC发展国际金融论坛上,日本欧力士集团专务执行董事伏谷清表示,随着最近几年中国法律环境、对外开放政策的改善,外资进入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的环境已经成熟。

  不过,亦有外资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对外资投资中国的不良资产市场而言,跨境资金等外汇管理政策的松绑并不是最主要的,此前跨境资金的进出难度并不大,但由于外资对合规要求更高,所以更看重国内不良资产市场的法律环境和信息对称性,如国内不少不良资产包都是有房产或土地作抵押,但这些抵押品有时在法律关系上或多或少会有瑕疵,对外资来说合规这一关就很难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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