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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理性投资观念 投保典型案例

点击次数:2019-05-23 16:04:15【打印】【关闭】

 中小投资者是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但往往因信息不对等、自我保护意识弱等因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019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将每年5月15日设立为&

  中小投资者是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但往往因信息不对等、自我保护意识弱等因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019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将每年5月15日设立为“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显现出监管层对投资者保护的高度重视。

  金鹰基金通过选取发布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的方式,帮助投资者强化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远离非法投资咨询树立理性投资理念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咨询机构、咨询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必须遵守的职业准则。

  然而还是有诸多不法分子冒充正规投资咨询机构、虚构专业理财业务员身份,以提供4精准投资咨询建议、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高的投资收益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实施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

  案例概要

  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知公司并无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公众擅自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期间,公司收取咨询费约人民币9万元,收取诚信操作金、咨询费共计人民币76余万元。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终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另一起非法投资咨询相关案件中,王某被北京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解聘后,于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间,多次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学保安室等地,虚构自己理财公司业务员身份,通过签订虚假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欺骗郭某向其个人账户打款,共计骗取投资理财款34万元人民币,期间以返利等形式返还郭某5.2万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退赔被害人郭某二十八万余元,并处以五千元罚金。

  风险警示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而上述两个案例中,不法分子通过编造、虚构所谓的专业投资顾问资质,利用高额收益骗取投资者信任,进而通过虚假交易骗取投资者的财产。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咨询过程中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要擦亮眼睛,仔细核查相关机构是否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到合法机构和人员名录,在投资咨询时还应当仔细查看该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包含“证券投资咨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设有非法仿冒机构信息公示专栏,投资者可以予以关注。

  二是要高度警惕,切勿向对方个人账户汇款。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一般通过公司专用收款账户收取咨询服务费,对于那些要求将钱打入个人银行账户的证券咨询活动,投资者要格外小心。投资者可以向证券投资公司进行咨询,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三是要理性投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投资者应自觉远离以高收益为诱惑的非法投资咨询机构,摒弃一夜暴富观念,切勿被非法分子高收益高回报的虚假信息蒙蔽双眼,时刻保持理性投资心态。

  警惕网络“非法荐股”,谨防财产遭受损失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成为不少投资者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一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这一点,通过网络开展“非法荐股”活动,手段不断翻新,乱像层出不穷,需引起投资者高度重视,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概要

  王阿姨退休之后闲来无事,想学习一些投资理财知识。一天王阿姨被莫名其妙地拉入到一个股票QQ群,群里每天都发一些涨停板股票,并宣称买了老师的培训课程(季度班、半年班、精品班)就能跟着老师做股票,学费很快就会赚回来。王阿姨想着既能学知识又能赚钱,就先购买了季度班课程。可是交钱以后,对方以学习效果好赚钱速度快为由,屡次推荐定制半年课和精品课,并给了明确的获利目标,表示最高可达30%的收益,王阿姨经不住劝说升级购买了半年班课程。

  经过一段时间学习和操作,不仅学习效果不理想,跟做的股票亏损也很大,王阿姨提出异议,对方又推荐购买更高水平老师的课程,王阿姨不同意并提出退还学费的要求。公司说购买的课程已经开课,不管学不学都不退,并推脱让找推荐人解决,推荐人说让找收钱人解决,甚至后来QQ被拉黑了,电话也不接听。

  风险警示

  目前,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微博、网络直播室、论坛、股吧、QQ等互联网工具或平台进行“非法荐股”活动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不法分子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添加好友)、微博、论坛、股吧、QQ等,以“大数据诊股”“推荐黑马”“专家一对一指导”“无收益不收费”等夸张性宣传术语,或者鼓吹过往炒股“业绩”,招揽会员或者客户;

  二是投资者加入微信群、QQ群、网络直播室后,有自称“老师”“专家”“股神”“老法师”的人,以传授炒股经验、培训炒股技巧为名,实际上向投资者非法荐股,以获得“打赏费”“培训费”或者收取收益分成等方式牟利,也有的不法分子先免费推荐股票,然后借机邀请投资者加入“内部VIP群”或“VIP直播室”,宣称有更专业的“老师”提供更高端的服务,并以各种名目收取高额服务费;

  三是有一些不法分子以“荐股”为名,实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利用微信群、QQ群、网络直播室等实时喊单,指挥投资者同时买卖股票,涉嫌操纵市场,或者诱骗投资者参与现货交易(贵金属、艺术品、邮币卡等)或境外期货交易,牟取非法利益。这些非法活动花样繁多,欺骗性强,而不法分子往往无固定经营场所,流窜作案,有的甚至藏身境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请投资者选择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获取相关投资咨询服务,对各类“荐股”活动保持高度警惕,远离“非法荐股”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单可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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